何宇軒 / 台北報導

外籍家庭看護工遭受性侵,除事件本身造成身心傷害,還可能面對司法人員「沒有激烈反抗」、「沒立即報案」等質疑。加上起訴率偏低,許多背債想保有工作的當事人選擇噤聲。婦女及移工團體今與立委召開記者會,要求法官、檢察官提升性別意識,正視因為國籍、語言、權力造成的不對等。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在記者會中提出勞動部提供的資料表示,民國105年透過「1955」外籍勞工申訴電話通報的性侵害案件共有43件,其中37件是家庭看護工,比率高達86%;性騷擾289件,家庭看護工277件,佔95%。但因家庭看護工在私領域勞動,難以證明雇主加害,提出性侵告訴的起訴率偏低。

林淑芬說,除非雇主犯罪,移工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在低起訴率狀況下,背負高額仲介費用債務、想保有工作的移工,為了避免關係破裂,常會選擇噤聲。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舉該機構最近收容的個案為例,認為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必須受到公評。他說,有一位服務個案A小姐,在去年第三度被雇主性侵,雇主宣稱是合意性交、A小姐說是被性侵,這種情況下,檢方應該寫「雙方說法不一」,但檢方卻只採信雇主說法,對A小姐說法隻字未提。

另外,加害人要求被害人口交,檢察官質疑A小姐,為什麼不咬對方生殖器?汪英達批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真的咬傷對方,恐怕會遭痛打、甚至殺害。檢察官認為被害人必須做這些冒生命危險的行為,才能證明是非自願,「真是荒腔走板。」

汪英達也說,檢察官最後不起訴,他們請律師提出再議,結果高雄高分檢竟然幾周內就駁回,理由幾乎照抄檢察官的說法,「根本是官官相護」。他質疑再議制度無法發揮功能,他們現在只能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成功機會不大。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表示,從過去案例中,還可以發現檢察官的許多問題,例如質疑被害人遭受性侵後,為何繼續與被告同處一室?是質疑被害人為何沒有神情焦慮、表情害怕?但事實上,移工去通報性侵,會擔心沒薪水,也有被害人覺得身在異鄉,必須表現出堅強,於是繼續留在被害的環境。還有檢察官質疑被害人有手機為什麼不向外界聯絡,卻沒有考慮到被害人怕失去工作、身在異鄉也不知道可以相信誰、又擔心被外界知道、感到羞恥,所以即便有電話也不知道可以跟誰聯絡。紀惠容認為,這些司法人員對於性侵受害者的迷思,都忽略雇主與移工的權勢關係。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也認為,司法人員有時會覺得被害人應該躲在家裡哭、有時又質疑被害人為何不勇於報案、抗拒,「被害人太強也不行、太弱也不行,到底怎樣才符合期待呢?」她認為司法期待的被害人其實根本就不存在。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佳玟也呼籲,在不起訴書或其他文件上,不要暗示被害人說謊,比較好的作法是,可以寫因為欠缺足夠證據起訴、定罪,讓被害人了解這是司法的侷限,但如果暗示被害人有誣告情形,會給當事人更大的傷害,也讓移工覺得台灣司法是不公平的。

受邀出席的法務部檢察司科長游麗鈴表示,法務部這幾年已不斷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司法工作人員,舉辦關於婦幼保護、性別平等的研習會,還會鼓勵同仁參與訊驗課程,希望能提升司法人員性平意識。至於個案部分,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必須要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因此很遺憾只能用現行救濟程序做處理。

立委尤美女說,她知道法務部已經有辦相關培訓,但是對於性別盲、性別迷思的內容,還是可以再加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黃盈嘉表示,加拿大曾發生過有法官質問性侵被害人「為何不把腿併攏、讓自己不被性侵」,並判被告無罪,最後在輿論沸騰下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