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政府應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衛生福利部日前預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原則」,但檢視公告原則,卻顯然缺乏願景與具體支持,照顧者恐怕仍難以獲得支持服務。
本原則係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訂定,對象係指在家庭中對身心障礙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服務項目包括服務訊息之提供及轉介、長照知識及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團體服務之轉介及其他有助於提供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方式之服務。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則仍比照今年1月實施的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辦理。換言之,對照顧者最有實質助益的喘息服務,排除對象有二:接受機構安置者,以及已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未滿1個月者。

被迫離開職場稻草

事實上,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絕大多數都是有職照顧者,多因現有的長期照顧服務無法與工作時間搭配,方選擇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這23萬人也是被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持續排除,最不熟悉長照2.0的群體:極多家庭成員需要輪流請假,才有可能撐過外籍看護工離境空窗期。 
立法院雖已於2016年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刪除原條文中,移工每3年須強制出國至少1天後才能再入境的規定。且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雇主應辦理離境備查。勞動部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已自2016年8月15日起,採取每日辦理主動離境備查作業。 
據了解,目前國內每年申請離境備查約有13萬件;既然如此,衛福部與勞動部是否可以攜手合作,透過簡訊等便民方式,提前且主動告知雇主喘息服務申請事宜,落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第一項「服務訊息之提供及轉介」,並主動追蹤民眾使用喘息服務的狀況、困境與滿意度,讓照顧者真切獲得支持? 
更關鍵的是,喘息服務始終鎖定「當外籍看護工無法提供服務時,若喘息服務是需要等1個月才能使用」的排除期。試問,依據目前各項職業別的請假規定,有任何照顧假的天數可長達30天,足以協助有職者平衡工作與照顧?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事實上,依現行規定,勞工1年僅有14天不給薪的事假,受僱5人以上企業的勞工,若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1年內最多可請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面對高齡社會之少子女化趨勢,家戶內可以輪流請假的成年子女數不斷下降;且請假天數越多越久,往往是大齡子女被迫離開職場的最後一根稻草,也是照顧者貧窮化的起始點。

有職照顧者兩頭燒

誠然,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簽訂的書面勞動契約,載明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應給1天休假。縮短喘息服務無法協助的天數,勞動部始終擔心會混淆雇主應負責任。但若擔心喘息服務與未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規律性照顧之家人混淆,支持服務名稱可以更換以示區隔,但別讓30天以上的喘息服務排除期,讓有職照顧者獨力維持照顧與工作兩端的蹺蹺板。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