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兒/法律研究所學生

對於《自由時報》4月5日刊登移民署副署長鍾景琨回應「為何要幫逃逸外勞脫罪?」文中「移工失聯原因很多,無法僅歸責於移工本身」一詞,筆者非常「有感」;此種事實與法理有相當距離的的論述,再再表態官方將移工的人權架構在「失聯」開始之上,而非對「失聯前」的防範未然。

今年1月媒體曾揭露「性侵被害人變通緝犯」:化名「安安」的印尼籍看護,被蘇姓前僱主之父以工點打掃之名誘騙到忠孝西路25樓豪宅性侵未遂逃出後,卻反遭攀誣偷竊,姑不論承辦之中正一分局筆錄中荒繆的呈現: 「妳上稱係因被害人要強暴妳,故妳才竊取他脫下來的外褲……」將性侵前因與竊盜後果的倒果為因,且未依《性侵害防治法》立案調查外,安安事後透過1955多次求助,也未獲具體協助,最後被迫離境,待同年12月再入境台灣時,已成通緝犯。

據安安在記者會上陳述,是日在移民署過時不供餐、且有超過7小時滴水不沾,疑受到非人道對待,移送過程中更不斷遭專勤隊暴力推攘,導致驚嚇過度,目前仍在身心科門診就醫服藥。再者,本案尚在台北地院審理中,移民署卻又一紙公文再次要求安安10日內離境,非但輕賤我國司法主權,更使兩公約中保障的「無罪推論」人權形同虛設。

在筆者的學術研究訪談中,安安不只一次表示:「有同鄉建議,逃逸尚有工作機會,而留下來,只能等待『遣返』」!事實上,背負「竊盜」污名的看護,確實有轉出困難的窘境,而在協助安安申請轉換工作類別的過程,安安的的廢聘通知,終於在她入境後四個月下來了,很罕見地,勞動部坦承不該錯誤發給聘僱許可,但對於「為何配合法務部將安安『誘捕』入境?」「安安遭新僱主惡意丟包,入境即失業,且不符合安置要點的『人球』身份,日後何去何從?」始終未置一詞,只公式化的預下伏筆,以「嗣後如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經警察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查獲後,其遣送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云云,確實讓人不當聯想,是否還免費附送機票一張?顯然這也是副署長口中「失聯不可歸責於移工」的故事開端。

除了安安,在眾多落難移工身上,經常可以目睹到政府部門各自行政、解離錯亂的狀態;安安既是性侵被害人,同時也是竊盜案的加害人,當被害人身分被突顯時,勞動部給予人道支援發給急難救助金,而當新僱主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拆閱安安的私人信件主張廢聘有理時,勞動部又完全不保障安安的工作權,未盡查證並隨著僱主片面之詞稱安安已入獄,不管外界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罔顧已向地方勞工局完成安置報備,仍然公文滿天飛,從移民署問到地檢署,嚇得法院以為安安克已行蹤不明,再度對安安發布限制出境,整個移工的人權,因循不同行政體系的本位主義,出現崩壞的「碎片化」特徵。

假設移工申訴專線1955具備相當功能性,顯然副署長所擔憂的無法歸責於移工的失聯原因自當消滅;然而我國的移工權利保障政策始終金玉其外,捧著「依法行政」的尚方寶劍,卻威挾合法爭取自身訴訟權益的移工,無非是藉法律之名迫其逃逸。已知「逃逸」是剝削的開始,官員「聞聲救苦」的慈悲心縱不能未雨綢繆,也要有亡羊補牢的自省能力,而不是切割守法移工的人權,不斷消耗、轉移、分散對「非法逃逸」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