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台灣移工聯盟十六日舉辦「我要自由轉換」移工大遊行,表達廢除「就業服務法」關於禁止移工轉換雇主的規定,訴求照顧重症失能者應長照制度結合移工,而非只仰賴一名外籍看護。勞動部回應表示,去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已有家庭類移工跨業別轉換至製造業工作,並非外界所稱禁止移工跨業轉換。

各國籍移工昨由台北車站出發大遊行,行經民進黨中央黨部後轉往勞動部,表達廢除「就業服務法」中關於禁止移工轉換雇主的規定。

遊行最後在勞動部門口架起竹柵欄,讓遊行團體待在柵欄之中,象徵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被剝奪,活動最後更一同推倒柵欄,期望禁令能夠解除。

在遊行之前,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舉辦線上記者會表示,許多重症的雇主在聘請移工前都已經透過視訊等方式,清楚表達僱用需求,雙方確認後才簽訂契約,重症失能是需要二十四小時的照顧,移工卻又在簽約後想要轉換,失能者需要受照護與人權,支持禁止移工跨業轉換的正當性。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認為,人不是機器,不可能負擔這麼高強度的照顧,重症家庭也無法負擔起兩人以上的照顧成本,但目前為止,長照將聘用外籍勞工的雇主排除,造成弱弱相殘。

陳秀蓮強調,自由轉換不是漫無目的,而是在台灣可以聘用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中進行轉換,當移工有選擇工作的權利,整個產業界才能想辦法進步;另外,若真的有剝削工人的雇主或仲介,就沒辦法再聘僱,才有辦法改正國際看台灣剝削工人的觀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晚間回應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除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外移工聘僱許可期滿時,可藉由期滿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在現有制度規範架構下,已檢討調整轉換雇主相關規定,實務上除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移工與雇主亦得合意轉換,或者移工可等到期滿時再行轉換雇主,已較就服法第五十九條一一項所明定轉換雇主規定更為自由與彈性;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