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並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倘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將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發展署提醒,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