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聘僱管理法令宣導系列報導四之二 
李柏霖/整理  內文/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隨著外勞政策的開放,來自世界各國的外籍勞工加入花蓮打拼的行列,他們以契約工身份居留台灣,包括泰國、菲律賓、越南、印尼等各國。這些努力的身影,不但分擔了台灣民眾的辛勞,也增添社會與職場多樣風貌,為社會及相關產業注入多元文化力量。 
為了創造友善的外籍勞工職場,花蓮縣政府今年度精心規劃一系列的宣導、說明會、發放宣導品,邀請民眾一同重視外籍勞工議題。 
要求越籍看護 
下班再到葬儀社幫忙 
外籍勞工的案例中,契約爭議內常見包括「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不可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勞力剝削」等狀況,花蓮縣政府期盼,透過案例說明,降低外籍勞工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創造友善安全有尊嚴的勞動環境。 
案例一,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林老闆,僱用越南籍看護小玲(化名)等六人擔任夜班工作,由於林老闆又兼營葬儀社,在六人下班後,逕自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五十元超級低薪,並威脅她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 
由於小玲六人來臺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前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文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 
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老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外籍看護不止照顧長者 
還要打掃民宿 
案例二,陳老闆(化名),合法申請了一名外籍看護工珍妮(假名)來照顧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陳老闆還額外要求珍妮幫忙打掃民宿、煮飯、洗衣、照顧小孩,珍妮每天工作超過二十小時,甚至日常起居都受到陳老闆限制,無法自由外出。 
「雇主不可監控、拘禁及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花蓮縣政府提醒,本案例珍妮原本受聘僱從事看護照顧工作,陳老闆卻指派珍妮到自家民宿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加上限制自由,還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蓮縣政府提醒,外籍勞工朋友來臺工作,因為語言、信仰、文化、生活習慣的不同,身處異鄉的他們,需要您多一份關懷及尊重,幫助他們適應在臺的工作及生活。當您身旁周遭的外籍勞工朋友遭受性侵害、職場性騷擾、受到人身安全或暴力威脅,請透過以下管道協助外籍勞工,尋求適當協助及保護。 
花蓮縣政府表示,有關聘僱外籍勞工的問題,請諮詢花蓮縣政府勞資科:(03)8225377,花蓮縣政府關心每個人的工作權益,歡迎大家分享給在臺工作的外國朋友們及提供雇主諮詢服務。(一○六年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花蓮縣政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