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能者,不論是心智或身體功能上的障礙,都免不了需要他人的照顧,因此近年來,世界各國莫不大力推動長照體系的建構與執行,我國亦無例外。但現今卻經常可見到失能老人被照顧時,身心受到虐待、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新聞。例如最近媒體報導,台中東勢女看護對插管阿嬤掐喉折手、狂甩巴掌,縱使阿嬤哀號求救還是狂加凌虐的畫面,讓人不忍。

對於失能者的照顧與法律保障,因居家或機構,即看護之權管而有不同。此外,其家庭經濟能力及本身之財力狀況如何等等,亦都是可能影響其選擇或決定被照護方式的變數。就前揭案例而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豈是全無著力之處?

依媒體報導,前揭個案家人主張因施暴者是免費照護,請求不要追究。但不論看護施暴是在哪裡發生,或者是否免費,受照護者的人權都沒有差別。這樣的侵害在刑法上是告訴乃論,親人不理,以致阿嬤的基本人格尊嚴與生命受到威脅,卻似乎無從救濟。

對於失能老人被照顧時受虐發生之場地,可能是居家,也可能在服務機構。若在居家,通常會由社工人員介入安置;至於機構者,社工人員依然可以介入,惟在《長期照顧服務法》還有更嚴謹的規範。例如,該法第44條明文要求,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為了保障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長期照顧服務法》分別於第47條及第56條明定長照機構及長照人員違反前揭規定之處罰。在長照機構方面,除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情節重大者,尚且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長照人員方面,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上述案例因有另名外籍看護當吹哨者,把阿嬤受虐的影片公開,否則可憐的阿嬤恐只能任其長期凌虐。國家應對於舉發弱勢被欺凌者的行為給予鼓勵或獎勵,可將處罰施暴者的罰金拿來獎賞檢舉人,既符合人權正義,又可保障受看護者的權益,且不會增加國庫負擔。



原文網址: 謝碧珠/老人受虐頻傳 失能者照護應設吹哨者獎勵機制 |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03/1272273.htm#ixzz5TIRxm9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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