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嘉義縣警局朴子分局外事組警員吳招典,4年前受到議員助理請託,竟對非法媒介外籍移工陪酒的雇主王東任放水,未依法移請主管機關裁處,讓王至少免繳10萬元罰鍰。一、二審依圖利罪判吳招典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吳招典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朴子分局外事組警員,警局2014年接獲線報,王東任在雲林縣收留逃逸女外勞,還讓外勞在KTV脫衣陪酒,而吳朝典被交辦查緝取締。

警方同年2月7日派員埋伏,王東任接獲消息帶2名逃逸女外勞從後門離開,員警逮捕2名逃逸外勞後,吳招典接獲通知也從埋伏地點趕抵現場,未料王東任找議員助理幫忙,恰巧助理和吳是舊識,便表達關切之意。

吳招典替2名逃逸外勞做完筆錄後,竟未通知王東任到案說明,也未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將王移送雲林縣政府裁處,讓王免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檢方指揮警政署政風室偵辦,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

一、二審均認為,吳招典從警服務長達20多年,竟不思潔身自愛,違背法令,受友人請託就讓王東任免於裁罰,吳招典知法犯法,有害官箴,影響民眾對於警察機關的信任,且吳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態度,考量他現今因案停職,目前在茶廠工作,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