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動保意識高漲,為防止發生外勞殺狗、吃狗肉事件,市府動保處提出「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雇主應防止勞工在工作場所、宿舍食用犬、貓屠體,違反者將開罰。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十三日審查時,多數議員認為應處罰行為人而非雇主,動保處則解釋雇主只要盡到宣導責任,就不必受罰。

雇主未盡宣導之責 最高可處7萬5

針對雇主的責任,「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目前只規定雇主應防止勞工在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的活動空間宰殺犬、貓,修正條文加上「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行為」。另依據該自治條例第十五條,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主席李中、議員楊正中、何敏誠、吳瓊華、朱元宏均表示,雇主無法管到每個勞工在宿舍做什麼,「動物保護法」也沒有規範雇主的責任,且如果要開罰,應該是罰行為人,而不是罰雇主,市府此舉恐招致雇主反彈。議員陳廷秀則說,有些外勞確實喜歡吃貓犬,雇主有責任約束外勞的行為,他同意雇主須承擔管理責任。

動保處:行為人最高可處25萬

動保處長王瑞卿解釋,動保法已規範「任何人」不得食用犬貓屠體,「任何人」即包括行為人,違者可處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款;另外,自治條例也規定,雇主若能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責任,例如張貼宣導海報或辦理法規宣導課程等,即可以免罰。

雇主若舉證有善盡教育宣導 可免罰

議員江肇國表示,依照上述規定,雇主可輕易免於處罰,因此,他認為第六條修正條文應是宣示意義較大的條文。

經過連番討論後,李中裁示第六條修正條文照案通過,將送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