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外勞利用下班後或休假期間,私自到其他工廠、餐廳或水果園及農地打工,可以嗎?合法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民眾,勿擅自僱用逃逸外勞,亦不應僱用他人所僱合法外勞非法為自己工作,如有上述情形被相關單位查獲,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勞工局表示,近來接獲多起檢舉外勞自行外出打工案件,有外勞利用下班後或休假期間,私自到其他工廠、餐廳或水果園及農地打工,民眾常誤以為既然是「合法」廠工並非「逃逸」之外勞,遂予以聘僱,卻不知業已違法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勞工局提醒,聘僱外勞皆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另如遇新住民應徵工作時,應請其提供「依親居留」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謹慎確認身分後始得聘用;雇主聘僱外勞,勿因貪圖方便或因可支付較低工資而違反法令,一經發現違法,依法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據勞工局以往查察經驗,連假期間雇主常因自己或親朋好友市場、餐飲店生意比平日忙碌,或農忙趕著收成,就會指派所僱用的外勞去幫忙一下,以為只是「短期」、「臨時性」、「沒有聘用關係」、「非逃逸外勞」就不違法,然只要是使外勞從事原申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替未經申請許可的雇主工作,都已違反就業服務法;其中指派所雇外勞從事許可外之工作,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即廢除雇主聘僱許可;而「商借」、「提供工作機會」給別人合法聘僱外勞的民眾、事業單位,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處新臺幣15~75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聘用外籍勞工者,不可指派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或「商借」給他人使用,造成「合法引進、非法使用」之情事;民眾及事業單位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籲請大家共同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對法令有疑義處,勞工局設有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竭誠為大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