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籍男子提拉威合法申請來台工作,但他涉嫌在今年9月間喝啤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上路,遭警方攔查後,發現他的酒精濃度超標,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後,台中地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他違法事實明確,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考量他是初犯,因此沒有必要併予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泰國籍男子提拉威在今年9月7日晚間6時許在霧峰區的泰國小吃店內吃晚餐,席間飲用啤酒,他直到隔天凌晨2時許,才騎電動自行車上路,不過行經霧峰區福新路、六股路時,遭警方攔查,酒測後他的酒精值達每公升0.39毫克,他承認酒駕,全案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台中地院審酌,提拉威在本案發生前,在台無前科紀錄,雖然他無視台灣酒後禁止駕駛交通工具的禁令,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只貪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輕率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顯危及自己跟他人的人身安全,犯行不可取,幸好警方即時攔查,才未釀成更大交通事故。

 

台中地院認為,提拉威屬泰國籍的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考量到他是初次酒後騎車,惡性非重,且是合法申請來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認定尚無必要併予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依法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