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自台灣返泰的外籍勞工日前確診新冠肺炎震驚全台,尤其該名泰勞的工作地點在桃園,新竹某科技公司甚至提醒員工暫時不要到桃園,其實,不論是產業移工或者是社福類移工,人境後都要經過檢疫,勞動部強調,從3月27日起,對於入境的產業及社福移工採取雙軌檢疫,防疫沒有漏洞。

勞動部在官網列出七大移工相關防疫問答:

Q1:誰需要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如何申請?

A1: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劃,及因應各移工來源國疫情狀況,目前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維持由雇主或仲介辦理居家檢疫,但檢疫地點須事前經地方政府查核。

勞動部也公布最新的「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由雇主填妥後向檢疫地點所在地的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地查核,待查核通過後,勞動部才會核發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函予雇主。

Q2:實地查核要檢查那些項目?

A2:

包括「房間及設備」、「公共空間」及「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三大項目。

房間須為限1人1室的獨立房間、應有獨立廁所、盥洗室及空調設備;應有網路,工作人員備有耳(額)溫槍,並提供體溫健康狀況紀錄表,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雇主應提供肥皂、洗手乳和75%酒精等手部清潔用品;提供日常基本生活用品、清潔用品及床、寢具等必要物品。

公共區域應注重環境清潔工作,應以稀釋漂白水或次氯酸鈉擦拭乾淨並配置 75%酒精;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項目則是查看住宿地點入出口應設有24小時門禁管制及管理人員駐守、移工出入安全措施(如閉路電視 監視系統),及提供檢疫期間之餐飲,避免居家檢疫者離開自己的房間等。

Q3:「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應該填招募許可函文號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A3:

初次招募案件:製造業、營造業、屠宰業、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外展農務之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海洋漁撈、乳牛飼育業之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即可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初次招募許可函文號。

重新招募案件:各類雇主於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後,均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遞補案件:取得「遞補招募許可」者,可即據以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遞補許可函文號。

Q4:雇主或仲介如安排移工於旅館辦理居家檢疫,因入住前旅館業者無法提供房號,如何填寫「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 計畫書」之居家檢疫住宿地點地址?

A4:

依「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移工居家檢疫住宿地點如於同一樓層有多間房間者,應註明房號或位置。

但考量雇主申請實地查核時,移工尚未辦理來臺工作簽證,入境日期尚未確定,基於實務,所以雇主如經旅宿業開具保證入住證明,得免填寫房號,但雇主應於新引進移工登機前3日,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並填寫入住房號。

Q5:雇主已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再變更居家檢疫地點地址?

A5:

移工居家檢疫地點實地查核屬事前查核性質,同一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原則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與許可函所載人數相同之房間數。

若雇主於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後,因遭旅宿業者拒絕居家檢疫者入住,得繳回核備函正本,勞動部收訖回復及副知地方政府後,需另尋檢疫地點,填具「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附上先前的勞動部收迄回函,再次向新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地點之實地查核,重新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以便後續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Q6:移工住宿地點的房間必須要有獨立空調嗎?

A6: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4月11日疾管防字第1090050438 號函,略以「房間設備之空調設備」主要以確保房間內之空氣流通為原則,爰建議房間應配備空調設備,至於空調系統之種類,未特別設限。

Q7:雇主或仲介可否安排由工作人員使用同一支耳(額)溫槍為移工量測體溫?又可否使用腋溫計代替耳(額)溫槍?

A7:

耳(額)溫槍係統一由工作人員使用進行量測體溫,又或以1室配給1支由檢疫者自行使用進行量測體溫,並無限制,由工作人員使用同一支耳溫槍,應於每次量測完畢後進行消毒,以保持衛生安全;另為避免使用者有感染風險,建議使用非接觸式之體溫量測設備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