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業者即日起可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農委會日前公告《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本國籍勞工及外籍移工核配比為35%,即有3名本國籍勞工才能申請1名外籍移工,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加上各種保險支出,以及提供宿舍等條件後,讓養殖漁民說:「我聘請本國勞工就好」。

漁業署養殖組長陳建佑說明,養殖漁業有季節性缺工以及長期缺工問題,去年5月即透過外展農務服務解決季節性缺工,計有16件申請,通過9件,由漁會等單位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負擔外籍移工的聘僱責任,再按照漁民的要求安排工作時間,前往魚塭提供服務,但這無法解決養殖漁業長期缺工問題,養殖漁民在幾次的座談會中向漁業署反應,需要長期穩定的外籍移工人力,因此漁業署才決定配合試辦,開放陸上養殖漁業引進外籍移工。

漁村與農村一樣,都存在人力老化問題,但同時也有年輕人的加入,這些人力活水可能是農二代、漁二代,但也不乏對農業有理想的年輕人,成為家族裡闖蕩農漁業的第一代。養殖漁塭的生產及管理觀念已逐漸改變,專業分工及外包成為漁村新的雇工型態。

嘉義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執行長陳泓碩表示,嘉義比較大規模的養殖池本來就僱用本國勞工,規模較小的養殖漁民,比較需要的是收獲時提供抓魚服務的網工,這些工作都會外包,且已有固定合作班底,每次魚塭收成需要5、6個人力,還要有漁具及吊車,都由合作的外包工班提供,已經很有默契,因此,一般養殖漁民對於外籍移工的需求比較少。

高雄市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陳文閣透露,他知道有6位漁民去申請,但應該不會過,因為一直到寫申請書時才發現,原來魚塭要有3名本國勞工才能聘僱1名外籍移工,他們不可能符合這項條件,因為魚塭面積平均4、5甲地,都是自己照顧,沒有另外請人,他認為符合35%核配比條件的漁民是少數。

養殖龍膽石斑的陳文閣說,平常都是自己養魚,兒子休假時會幫忙投餵飼料,巡視漁塭等工作他都親力親為,「我不會很忙啊」,要抓魚時則另外請工,漁獲收成所需人力不成問題,他認為長期聘僱外籍移工在魚塭工作其實划不來,因為薪資加上各項保險就差不多要3萬元,而3萬元已可找到本國勞工,且又無需提供住宿。

魚塭工作平常餵魚,時間固定,但一到魚獲收成時間,工作時間就得大幅調整,陳泓碩說,要抓魚時,清晨4點就要上工,若是本國勞工,大家都有調整工作時間的共識,截長補短,有時上班十來小時,有時只要4、5個小時就能結束工作,擔心類似工時的調整,無法獲得外籍移工的認同,也擔心有溝通上的困難,加上薪資福利等人事成本,評估過後還是覺得本國勞工比較好。

以年輕人為主的水產產銷班亦是如此,飛洋水產執行長蔡家昇說,產銷班面積22甲,養殖午仔魚、石斑、龍虎、龍膽、白蝦、虱目魚等水產,產銷班的業主及員工都是本國人,有漁一代也有漁二代,也跟學校建教合作,對於外籍移工人力,沒有需求。

漁業署為陸上養殖漁業引進外籍移工人力,爭取到試辦期間的額度有250名,除了一般的魚塭養殖,陳建佑認為水產種苗及牡蠣的養殖,對人力需求會比較大,因為水產種苗一天需要餵食很多餐,光是餵食就異常勞累,養牡蠣還得出海,就算是一般魚塭養殖,重達30公斤的飼料對於年紀較大的漁民而言,也是沉重負擔,因此,養殖漁業才會反應需要引進外籍移工,以解決養殖漁業長期缺工的問題。

僱用外籍移工最怕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罰責不輕,漁業署提醒,要留意雇主資格及申請流程,須領有有效陸上魚塭登記證,並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的放養量申請,填寫申請文件及提供證明文件,待漁業署書審通過後,才可取得核可,再向勞動部辦理求才及招聘事宜。

漁業署提醒,雇主應以陸上魚塭養殖業登記證成立投保單位,基本負擔費用包括:基本工資23800元、勞健保費用2800元、就業安定費2000元,並提供住宿,加班別忘了要給加班費;外籍移工的薪資、例休、特休,以及事病假,均適用我國勞動法規,農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