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安珀/東華大學法律系應屆畢業生

爭論已久的「洗工」問題,隨著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準則」,以外國人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原則禁止轉換雇主,似乎迎來解決的曙光。惟觀諸修正條文之公告事項,卻與移工聘僱間存有實務誤差,除未顧及失能家庭之經濟弱勢,更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可能

據主計總處2019年進行的人口及住宅普查,國內老年人失能率為14.9%;即平均每100名65歲以上的老人中,就有近15人會因為生理機能老化以及各種心血管疾病、意外導致失能,而須他人協助日常生活照護。另按同年衛福部的推估,隨著台灣人口老化的快速腳步,失能老人與中重度的身心障礙者人數,恐將於2026年突破百萬大關。

若3年換一次看護,經濟負擔雪上加霜

換言之,失能者的照護制度,無疑是我國每個人民隨著時間將要面對的家庭議題。不僅如此,若家庭成員因疾病、意外成為身心障礙者,突如其來的經濟衝擊,也往往導致「一人殘、全家癱」的失能家庭困境;尤以在本次修法中,更坐實「弱勢,是制度犧牲者」的定位。倘若政府政策對「失能家庭」保護不周,除增加被照顧者的困境,勢必演繹失能家庭不幸、多舛不可翻轉的宿命及經濟弱勢的貧窮世襲。

以目前全國近30萬有長期外籍看護需求之失能家庭而言,家庭成員經朝夕相處多與外籍看護工培養出深層信賴之依附關係與照顧默契。本次修法雖原則肯認聘僱期間移工不得任意轉換,惟但書部分則規定移工「期滿」若「不與原雇主續聘」,即「可跨類別轉換」工作。簡言之,外籍看護工於3年後若未續聘,即有可能不受引進工種限定,如此大破大立聘僱外國人引進類別之限制,除造成移工管理產業秩序混亂,長期處於社經弱勢之失能家庭或至少每3年即需花費一筆移工引進費用,經濟負擔雪上加霜。

60日未續聘即遣返,可能膨脹黑工市場?

檢視勞動部105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2條,刪去出國一日規定,延長移工在台工作期限至12年,輔以本次準則之修訂,恐已非「勞雇雙贏」的德政,而有坑殺經濟弱勢之失能家庭可能;亦即,此後工廠僱主是否無需另花成本費用引進移工,僅需承接國內想「跨類別轉換」之期滿外籍看護工,即連最基本之機票錢都能省下?

再且,勞動部官員雖以14日未有雇主登記該類別接續,及外籍看護工若60日未續聘即應遣返為解套措施,然而亦不可忽略人性的僥倖心理。換言之,在外籍看護工與轉換類別可能性對賭的60日內,因同時具有經濟壓力,是否可能造成黑工市場的膨脹?衍生更多短期非法打工以及該期間前後雇主的責任歸屬?進而導致社會治安與勞動市場的惡化?不無可議。

勞動部稱行政裁量,恐違反明確性原則

再言,所謂外籍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事由,亦可於不同類別之工種進行「轉換」,卻未如雇主責任般列示「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態樣,益顯勞動部借行政裁量之名,違反明確性原則之實。參酌勞動部歷年1955勞工申訴統計資料及勞資協調等數據,地方機關處理聘僱外國人勞資爭議,裁量結果缺乏一致性及缺乏有效調解能力而招致民怨,其來有自。是以本次修法施行後,恐因此增生勞資爭議之破口,造成更龐大行政資源之浪費,導致失能家庭聘雇外國人之雇主甚至被照顧人,被迫疲於奔命於勞資協調會等惡果。

「生、老、病、死」是人生無法避免的進程,人性尊嚴更是《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縱然曾有勞動部高層主張:「移工不是長照的替代人力」。但在傳統孝道遵奉,及並非所有失能家庭均可負起機構養護費用的影響下,聘雇外籍看護工進行居家照護,顯而易見是大部分庶民的無奈選項。

首應考慮結果平等,切勿削減弱勢權益

人權保障的具體落實,應端視相應資源配合,亦即政府宜妥善合理規劃資源之配置,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產生族群間的不平等,以充分落實弱勢族群之權利保障。尤其戮力在移工跨類別工作轉換使其得到改善,亦並非削減失能家庭之權益,而應達到平等原則追求的目的。亦即執政者為讓台灣發展為民生福利國家下的重要任務,首應考慮的是「結果平等」,而非讓失能家庭處於制度犧牲的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