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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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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
外籍看護

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資格一
申請外籍看護需:
開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35分) |
滿80歲以上 |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60分) |
滿85歲以上 | 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95分) |
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可同時聘僱2名外籍看護工,開立出符合申請外籍看護資格之巴氏量表,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

資格二
申請外籍看護需:
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
經評估長期照顧需要等級二級以上且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並且提供收據,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資格三
申請外籍看護需:
失智診斷證明書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並開立失智診斷證明書 (上須註明CDR≧1)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資格四
申請外籍看護需:
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且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為112年10月13日修正及新增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為ICD診斷代碼
114/8/1新制上路
一般案件:新法放寬免評資格
1.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
2.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
重症案件:新法放寬免評資格
70歲以上患有以下血液淋巴腫瘤病症者: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加速期及急性血癌) |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
● 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 ● 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
應備文件: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 內重大傷病卡 ●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
● 骨髓化生不良症 | |
應備文件: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4.6、D46.9、D46.20、D46.C、D46.Z,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
● 骨髓增生性腫瘤 | |
應備文件: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2.20、C92.21、C92.22、C93.00、C93.01、C93.02、C93.10、C93.11、C93.12、C93.30、C93.31、C93.32、C93.90、C93.91、C93.92、C93.Z0、C93.Z1、C93.Z2、C94.6、C94.40、C94.41、C94.42、C95.10、C95.11、C95.12、D45、D47.3、D47.4、D75.81,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
重症案件:擴大多元免評
1.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
應備文件: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 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 C00-C97及癌症期別)
2. 由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
3. 由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被看護者於收件日前1年內曾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完成專業評估,且評估結果符合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資格者及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則以最近一次醫療或長照評估結果區分重症或一般案件進行分流。
親屬關係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❶ 配偶 | 先生/妻子 |
❷ 直系血親 | 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❸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❹ 一等親內之姻親 | 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
❺ 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外籍看護申請流程


應備文件
聘僱資格(擇一)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俗稱巴氏量表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使用長照服務連續六個月收據正本』 『失智診斷證明書正本』 |
申請人(雇主)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被照顧者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外籍看護申請費用
項目 | 費用(元) | 備註 |
外籍看護工申請費用~給付對象 外勞仲介公司 | ||
外勞仲介費用 | 20,000/次 | 一次性收費,有更換人即再次收取(國外引進和國內承接相同) |
外勞諮詢服務費 | 2,000/年 | 聘僱後每年第一個月收取,不按比例退費 |
外籍看護工申請費用~給付對象 政府機關 | ||
就業安定費 | 2,000/月 | 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每年二、五、八、十一月) |
健保費 | 1,384/月 | 每二個月繳納一次(單數月) |
職災保險費 | 54/月 | 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每年二、五、八、十一月) |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動勾稽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經濟弱勢雇主可於114.08.09前之聘僱許可申請「薪資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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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申請費用~給付對象 外籍看護工 | ||
薪資 | 20,000/月 | 依聘僱日起每滿一個月發薪(會提供薪資表單) |
加班費 | 2,668~3,335/月 | 一個月有4~5週之週日667X4 或 667X5 |
特休費 | 667/日 | 每工作滿一年給付7日薪資,三年共14天(期滿結算) |
期滿回程機票費 | 依實際機票價格 | |
外籍看護工申請費用~給付對象 保險公司 | ||
意外險保費 | 900/年 | 依勞動契約,雇主應提供外籍看護工保險金額30萬元之意外險 |
雇主總支出 | ||
按月支出 | 26,106~26,773/月 |
薪資20,000 |
按年支出 | 2,900/年 |
諮詢服務費2,000 |
申請諮詢
外籍看護-申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