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
近年來疫情降溫各產業逐漸熱絡,花蓮縣外籍移工人數隨之逐年上升,縣內移工總人數截至一一二年十一月底約有五千七百人左右。外籍移工根據不同工作性質,可大略區分為「產業移工」和「社福移工」,社福移工主要從事機構看護、家庭看護、家庭幫傭工作,佔移工人口近百分之七十;產業移工則從事營建工程業、製造業、農林漁牧業等,佔移工人口近百分之三十。聘僱移工之雇主常有因不知法令致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事項,花蓮縣政府經統計一一二年裁處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計72件,其中雇主非法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案例達十二件佔百分之十七,以下就雇主違法之態樣舉例說明。
雇主王大力經營米粉羹小吃店,王大力為家中老母親聘僱一名家庭看護工,有時候店裡很忙碌碗筷來不及洗,王大力臨時請家庭看護工來幫忙洗碗筷,久而久之,看護工開始在店內幫忙,經專勤隊查獲,王大力違反就業服務法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雇主林小花經營民宿,家中有聘僱一名家庭看護工是照顧父親,但是每到假日,民宿都會客滿,於是林小花指派家庭看護工幫忙換房間內的床單、枕頭頭套及盥洗用品,經查獲林小花違反就業服務法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雇主除應落實移工管理責任,移工應從事聘僱許可規定之工作,不可指派聘僱之移工非法從事工作,也務必遵循勞動部定之「就業服務法注意事項」,避免受罰。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醒,花蓮縣外籍移工比例以家庭看護工居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是協助被看護人相關工作。年關將近,雇主不可將聘僱的外籍移工「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給親朋好友為其工作,不論是移工是否自願或是用閒暇時間等幫忙,皆已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雇主對於就業服務法上若仍有疑義,請來電縣府社會處勞資科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