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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查詢 2024-08-12
參考案例

1.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移工的財物

雇主李先生合法聘僱了移工妮娜來台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李先生逕自將妮娜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李先生以為這樣可防止移工逃跑卻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2. 雇主不可強制保管移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雇主王太太在辦妥移工莎雅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僱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莎雅,莎雅事後向雇主王太太請求希望能夠歸還,但雇主王太太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八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3. 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林姓商人合法聘僱了一位移工希緹,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非法要求希緹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五十七條第三款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 雇主不可將外籍移工借用給他人使用

雇主張大強想僱用一名外籍移工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劉力,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移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移工,入國後便將這名移工帶至張大強家中,非法幫張大強一家人準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服及照顧小孩。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5. 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

老吳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移工至家裏照顧,由於老吳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移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七十二條第三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6.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一日週末傍晚,外籍移工小玉出外倒垃圾後,就沒有再回來過了,雇主原以為她會自行返家,卻未見蹤影;之後也曾經在住家附近外籍移工休閒聚集的公園尋找,卻遍尋不著,等了一星期遲遲都沒有她的消息後,熟料已逾通報期限才決定向警察局報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7. 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移工

吳姓雇主,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印尼看護工蘇菲雅,當所聘僱之外籍移工許可期限屆滿後,吳姓雇主非但沒有為蘇菲雅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反而因蘇菲雅的表現良好,而留下蘇菲雅繼續工作,直到被查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五十七條第一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8. 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僱外籍移工健康檢查

李姓雇主自機場接回一名合法聘僱之外籍移工回家安置,並安排至醫院作健康檢查,隨著該名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八個月後,李姓雇主因為時間一久、一時疏忽,忘記再次安排至醫院健檢,直到有天外籍移工不斷腹瀉,將其帶至醫院檢查,因逾期辦理外籍移工的健康檢查,發現事態嚴重。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9. 雇主須提供印有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劉先生合法聘僱印尼看護工亞蒂照顧母親,每月薪資單上未以印尼語(移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亞蒂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違反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
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九款,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九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10. 雇主不得僱用逃逸的移工

南茜(假名)是名逃逸移工,某天劉太太(假名)見到南茜在自家工廠外排徊,剛好工廠正缺人手,就將她收留在工廠內宿舍暫住,順便幫忙搬運貨品與生產線之工作,直到有一天被警方查獲時才恍然大悟。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四十四條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